1、部室一般干部(含享受工资待遇、事业岗、长期抽调)请假严格按照请假单层层签批;科级干部请假,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统一要求程序签批。
2、一般干部(含享受工资待遇、事业岗、长期抽调)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室主任(负责人)、组宣部部长批准;超过1天者,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超过3天者,由纪委书记批准。所有请假必须向组宣部备案(交请假条复印件)。
3、3天以上的病假,须向分管副书记递交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
4、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的,可口头提出申请,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逾假者必须提前补假,经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6、“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干部按照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