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教育警示,县纪委监委对近年来党员和公职人员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法律法规被定罪处刑、处罚以及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2019年以来且末县公安局共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饮酒和醉酒驾驶机动车34人,其中饮酒驾驶1人,醉酒驾驶33人,县纪委监委已对其中15人进行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现选取2019年以来我县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且末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干部艾则孜·日介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6月9日,艾则孜·日介甫酒后驾驶新M779Q3M车在且末县且末镇团结南路撞至路边防护栏后,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艾则孜·日介甫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毫克,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12月,艾则孜·日介甫被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1月,艾则孜·日介甫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技八级降为专技十二级)。
二、且末县阿热勒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库尔班·吐尔逊知法犯法,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7月7日,库尔班·吐尔逊醉酒驾驶新M-FF488小型轿车在丝绸东路段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库尔班·吐尔逊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12毫克,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4月30日,库尔班·吐尔逊被若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5月,库尔班·吐尔逊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三、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阿克提坎墩村幼儿园负责人金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1月9日,阿克提坎墩乡阿克提坎墩村幼儿园负责人金锁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蒙MA0242)行驶至且末县埃塔南路古丽巴格市场对面路段公安检查站时,不依法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被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金锁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毫克,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5月17日,金锁被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半月,并处罚金9000元。2020年3月,金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四、且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干部刘自高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2月19日,刘自高饮酒后驾驶新MSF99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前进东路康都小区对面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检测,刘自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毫克,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3月25日,刘自高被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零十五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4月,刘自高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技六级降为专技九级)。
五、且末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吐尔孙·巴拉提酒后驾驶摩托车问题。2018年9月1日,吐尔孙·巴拉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阿热勒镇前往且末镇,在且末县城东检查站被警察抓获。经鉴定,吐尔孙·巴拉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毫克,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12月,吐尔孙·巴拉提被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1月,吐尔孙·巴拉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六、且末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干部阿力木·喀斯木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8月9日,阿力木·喀斯木酒后驾驶新A04Y0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且末县城南检查站时被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阿力木·喀斯木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毫克,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12月,阿力木·喀斯木被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3月,阿力木·喀斯木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以上6起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法纪意识淡薄,自我约束不严,有的知法违法、心存侥幸,有的胆大妄为、目无法纪,最终底线失守、行为越界,不仅个人受到党纪国法惩处、付出沉重代价,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法纪意识,消除侥幸心理,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时刻做到慎独慎微,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党组织要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八小时以外”这一酒驾醉驾问题易发多发时段的监管。多措并举,精准发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效规范干部职工行为,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督促整改,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切实筑牢管党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加大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绝不姑息,持续释放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