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纪检监察干部应牢固树立宪法精神、法治思维,强化自我监督,担负起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顺应监察体制改革形势,合拍步调,纪法融合,依法依纪律进行党纪监督和国家监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的战略部署上来。认真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扎紧制度的笼子,铲除腐败的“污染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和静县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徐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