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该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酒后开车不会被交警抓到,我对这个事情感到十分惭愧,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单位、对不起家人,今后我一定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重新做人,恳请组织宽大处理。”近日,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德尔比勒金牧场职工孟某在自己的忏悔书中这样写道。
经审查核实,2017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孟某醉酒后驾驶新MM****号牌小轿车在和静县天河小区停车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2月5日,孟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1月23日,孟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巴音布鲁克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相应政务处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孟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刑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孟某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孟某酒驾是和静县发生的一起典型的党员违反法律法规案,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他的违纪事实,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启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带头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推动各项纪律落到实处。(和静县纪委监委 斯琴 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