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风政风

    【以案说纪】莫给他人开“绿灯”莫让自己“闯红灯”

    发布日期:2019-04-08信息来源:巴州纪委监委浏览次数:0

    “因为一点小恩小惠迷失了方向,给人民警察的脸上抹了黑,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希望组织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面对组织的调查,博湖县巡逻防控大队原队长李某流下了懊悔的眼泪。

    经查,2017年10月,李某担任博湖县巡逻防控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执法人员打招呼,为因盗窃而被列为橙色人员的马某某开“绿灯”放行。最终,李某因干预执法活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马某某为拉近与李某关系,多次相邀吃饭,并给李某所在的巡控大队送去方便面、羊肉等慰问品。李某在明知马某某是无正当职业的闲散人员,且有打牌赌钱的不良嗜好,还欣然应邀,与其“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交流感情;出面干预执法,要求巡控大队卡点、街面的警务人员为其货车及私家车在出入县城禁行路段、卡点开“绿灯”——免检快速通行。

    执纪者说:本案中李某身为党员干部,未能自觉净化“朋友圈”,与不法分子交往密切,对他人的拉拢腐蚀毫无警惕,为不法分子“开绿灯”,最终自己“闯红灯”。

    公权力只能为公为民,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绿灯”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能让老百姓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违反党纪法规,帮助不法分子“开绿灯”谋私利,啃食的却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博湖县纪委监委   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