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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学习教育∣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处分

    发布日期:2026-01-27信息来源:巴州纪检监察网站浏览次数:0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本期我们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处分”方面进行解读。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则违反了廉洁纪律。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本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自己借用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对方则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