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已经被解聘,党籍也被开除了,之前的责任还要追究。我马上把钱退还给艾某,请求组织能对我宽大处理。”近日,焉耆县自然资源局原护林员阿某在该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真心忏悔道。
回家的路上,阿某想起自己曾经做的“傻事”,懊恼不已,悔不当初。
两年前,阿某被焉耆县自然资源局聘为护林员。有了这个“新身份”,阿某便四处吹嘘,妄称自己可以摆平很多事。渐渐的,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来求他办事。
就这样,阿某在自己搭建的“幻城”中逐渐迷失。在一帮闲散人员的撺掇下,还沾上了“赌瘾”,赌输之后就编造谎言骗取老百姓的钱财填补赌资漏洞。半年多的时间里,阿某先后多次聚集他人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一次公安局的聚众赌博清查行动中,阿某被现场抓获。事发之后,阿某被自然资源局解聘,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因诈骗罪和聚众赌博被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漫长煎熬的刑期之后,阿某终于获得了自由,可还没过两天,他又接到了县纪委监委的谈话通知。
一开始,阿某想着自己已被解聘,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谈话置之不理。
随后,纪委监委的干部便向他出示一张微信转账的截图,在“铁证”面前,他像一个泄了气的皮球。阿某对自己骗取百姓钱财的违纪事实供认不讳,配合监委了解情况,主动退还钱款。(焉耆县纪委监委 马文 | 责任编辑 刘洋)
执纪者说:离职不等于免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一体决策一体推进,实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公职人员离职后被查,表明党纪国法不会因职位变动而缺位,违纪违法问题不会因辞去公职而既往不咎,要坚决防止党员干部离职后‘金蝉脱壳’,旧账‘一笔勾销’现象。(焉耆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史应龙)
【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